项目名称 | 黄山市屯溪区九龙科创园19处屋顶场地出租 | 标的编号 | N0122FCZZ232389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工业 | 所在层数 | 屋顶 | |||
租赁面积 | 32028㎡ | 租赁期限 | 10年,租赁期限自双方办理完毕出租标的移交之日算起。 | ||||
租金支付 方式 | 按合同年度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详见“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装修期限 | 无 | 履约保证金 | 人民币50,000元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空置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出租标的位于屯溪区西侧奕棋镇域内,东邻黄山屯溪国际机场,西连徽杭、合铜黄高速,交通便捷、区位优越、环境优雅。 | ||||||
其他情况 | 1、出租标的所属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钢或钢混结构,通水、通电。 2、出租标的具体位置、屋顶面积等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新科苑评报字(2023)第009号)评估明细表。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10年租金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443,2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评估机构 | 黄山江南新科苑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租金底价 | 10年租金底价为人民币2,556,128元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公开出租持有的黄山市屯溪区九龙科创园19处屋顶场地,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黄山市屯溪区九龙科创园19处屋顶场地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黄山市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特别 告知 | 1、经营业态 光伏发电。 2、特别提示 (1)承租方应具备投资、建设、运营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项目的能力,自《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出租标的光伏电站安装、设备器材等的全部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650万元(以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所形成的光伏发电站资产收益在租赁期内归承租方所有。 (2)对意向竞租方是否要求设立新公司的情形 a.意向竞租方无须设立新公司的情形: 如意向竞租方为黄山市屯溪区辖区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且符合本公告中“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的,竞租成功后即成为承租方。 b.意向竞租方须设立新公司的情形: 意向竞租方不满足“a.意向竞租方无须设立新公司的情形”的,竞租成功后,应自其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黄山市屯溪区辖区内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新公司承继《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中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新公司为本次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为承租方履行《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租赁期内如意向竞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外转让新公司股权,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相关责任由意向竞租方、新公司承担。 3、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4、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5、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 6、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 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承租方须按以下进度及要求支付租金,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具体如下: ①第1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9.56%计算支付; ②第2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9.65%计算支付; ③第3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9.75%计算支付; ④第4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9.85%计算支付; ⑤第5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9.95%计算支付; ⑥第6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10.05%计算支付; ⑦第7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10.15%计算支付; ⑧第8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10.25%计算支付; ⑨第9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10.35%计算支付; ⑩第10个合同年度租金按10年租金成交价格*10.44%计算支付。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 2、意向竞租方成立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前,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且经营范围包含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等相关经营内容。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标的交割 | 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竞租方承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如不满足本公告中“a.意向竞租方无须设立新公司的情形”的,同意自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黄山市屯溪区辖区内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即“新公司”),新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新公司承继《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中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新公司为本次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为承租方履行《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租赁期内如意向竞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外转让新公司股权,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相关责任由意向竞租方、新公司承担。 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承租方应具备投资、建设、运营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项目的能力,自《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出租标的光伏电站安装、设备器材等的全部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650万元(以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所形成的光伏发电站资产收益在租赁期内归承租方所有。”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6、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建筑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负责项目范围内光伏工程及专业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 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负责办理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施工前必须就结构承载进行复核,按要求出具复核报告,同时按业务和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承租方施工前还需向出租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有其它建设需要,承租方应积极配合且同意不调整出租标的租金。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光伏发电项目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不发生因光伏电站的建设工作造成屋面及结构损坏或屋面渗漏水现象。如在租赁期限内,因光伏发电设备施工原因使得屋面结构损坏,承租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由承租方全权承担维护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分租或合伙经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若出租方要求不得拆除设施设备,则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移交标的物和设施设备。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人民币2,556,128元)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16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出租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及相关文件填写样本详见本公告附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且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须设立新公司的,则自承租方付清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无息退还给竞租成功的意向竞租方;无须设立新公司的,则自《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九龙科创园屋顶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许经理(0559-2330288)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分中心(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1号昱东大厦三楼) | ||||||
其他 |
黄山市屯溪区九龙科创园19处屋顶场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